第壹金融——零售大范畴内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市场分析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该文件为不良贷款资产的批量转让提供了依据。第壹金融认为,在政策加码以及不良资产市场规模较大的背景下,不良资产处置的频率、规模、速度都将大幅度提升,零售大范畴内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将迎来新的市场机会。
一、关于零售不良金融资产范畴
目前行业内并无零售范畴金融资产的定义,第壹金融认为,可以将其理解为以依托零售业务逻辑形成的各类金融资产,他们普遍的特点应包括:较为分散、金额较传统,对公企业授信更小、借款人基本上是个人或企业的企业主、股东、法人代表等自然人。
零售范畴的金融资产可以依据金融产品的各种特征做不同标准的分类,按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可以做以下大致划分:
1、依托动产、不动产抵押:房产抵押贷款、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汽车分期贷款等;
2、依托企业经营状况、特许资质、或企业经营场景(以企业主为借款人):经营贷、发票贷、税金贷、烟草贷、订单贷等;
3、依托企业主个人信用:大数时贷、微业贷等;
4、依托消费者个人信用:公积贷、警察贷、公务员贷、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卡现金分期等;
5、依托消费场景:信用卡分期、装修贷、幸福贷、商品或服务分期、教育分期、医美分期等。
理论上来看,上述不同特征的金融产品都会产生一定比例的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不良金融资产。
二、零售范畴不良金融资产主要的市场参与者
1、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中心、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
2、为金融机构提供流量导入和风险兜底的金融科技公司;
3、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基金等;
4、与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资产交易的资产管理机构:持牌AMC、不持牌AMC、特殊机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理公司等;
5、社会中介服务方: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为不良ABS设立的SPV机构等。
三、目前处置零售范畴不良金融资产的手段
1、对于发放金融资产的持牌金融机构而言,一般或采用以下流程:
外部兜底增信机构(保险、担保公司、基金等)→内催(外呼中心、客户经理等)→委外催收(催收公司、律所)→法催(启动诉讼、裁决、执行)。
2、对于通过代偿、交易、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不良金融资产债权或追偿权的各类机构而言,大致也会采用内催→委外催收→法催等过程来尽可能收回更多的不良金融资产。
3、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各方参与者往往会将电催、面催、律师函催收、法院催收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也会在一定情形下,将部分不良资产一次性直接卖断给外部机构。
4、零售范畴内的不良金融资产,尤其是针对自然人的偏小额资产,往往与借款人的生命周期有一定的关系,某些时候,承担一定的沉默成本后,还会有机会获得回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小额的消费贷款,在沉寂几年后,如能找到借款人,还是有一定概率可以收回部分甚至全部欠款的。
四、零售范畴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各方参与者的主要痛点
●失联;
●成本高、威慑力不足;
●债务多头、法律关系复杂;
●法诉立案难,流程长,执行工具有限。
五、新技术的尝试和运用
1.失联修复。事实上,在数据信息泛滥的时代,如果想用技术手段去寻找到一个目标,已经不是特别难的技术问题,这一点成为不良处置的一个痛点,主要受制于数据立法、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约,所以如果能很好的解决合规合法问题,将是一种较为有竞争力的技术优势。
2.成本高、威慑力不足。近两年来,对暴力催收的惩治力度较大,一定程度上也给了反催联盟生长的土壤,社会良俗受到影响甚至践踏。在此情形下,通过律师、公安、法院体系进行威慑的效果肯定会更好,但同时这种处置方式的成本相对也很高。现阶段,已经有些专门的服务机构通过信息比对筛选、与债务人进行有效沟通等方式,谋求快速识别债务人还款意愿,对债务人分群等方式来重新摆布催收资源,从而达到减少投入、提升产出的目的。
3.线上互联网法院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升立案数量,加快判决进程,提高结案率。
4.在法院执行阶段,如何有效的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对执行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虽然目前法院系统已经上线“鹰眼”系统,但使用次数和频率方面的限制,仍然会对催收处置效果带来直接影响,在部分特色区域,借助支付通道技术的多次扫描债务人账户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善这一状况。
第壹金融在不良金融资产业务上早有布局,目前已和多家律所、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法院平台、大型AMC达成战略合作,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各方参与者的痛点有成型解决方案。第壹金融愿意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这一市场机会中与各大机构携手共进、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