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金融评论:最高法明确七类机构利率不适用4倍LPR 消费金融市场有望迎来繁荣

发布时间:2021-01-22
  近日,最高院的一则批复引起热议,批复的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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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0日的最新政策内容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限制,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司法解释也简单地被认为是贷款利率不能超过15.4%,虽然不准确但比较形象生动。

  后来在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解读和明确,《新规》相关条款显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全国7000多家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信贷就至关重要,如果是民间借贷则对已经经营困难的小贷公司盈利能力形成致命打击。

  如今,通过新的司法解释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一是从法律层面上将小贷公司认定为挂牌金融机构,对于整个小贷公司来说,绝对是行业重大利好;二是明确了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LPR4倍上限的限制,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小贷公司利率市场化的能力,以及持续的盈利能力。

  除了小贷公司,受4倍LPR影响最大的当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此前,多家消金公司因为焦虑市场大方向趋向贷款利率降至4倍LPR,已经做好逐步压降产品利率的准备,目前先以年化利率24%为主。此次司法解释对牌照含金量低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七大类公司利率市场化的开放,也必将惠及拥有更具含金量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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