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供应链金融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点,比如核心企业信用过度扩张、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规范等。
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21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
1、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
2、商业银行需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
3、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或不当增加应收账款。
4、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持信息服务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二、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1、商业银行需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防止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2、商业银行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
3、商业银行需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4、商业银行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三、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
1、 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需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
2、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
3、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
4、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
《通知》的发布将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融资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产生多方面影响。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而言,将使得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强化了风险管理、推动数字化转型;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一方面使得应收账款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另一方面优化了融资环境,也降低了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优化了业务模式、拓展了服务范围、加强了合作管理。
《通知》的发布也将提升市场信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融资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