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全链条监管

发布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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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私募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以及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对LP门槛做出了差异化设定,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明确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三是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

  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修订后的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在笔者看来,《私募办法》是不断强化金融监管、规则透明化的体现。穿透核查投资人的资质、强化管理人的资质、明确规范基金成立的标准等,是优化私募基金产品、提高私募基金专业度的必要因素。《私募办法》的施行可以出清不专业的机构与及风险判定能力较低、承受能力不足的个人投资者,同时给管理人加上风险管理、合规运营的“紧堀咒”。

  在规范化私募基金操作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预见创投市场上,募资难度有所增加,将更加倾向于机构投资者,提高了民间小额股权投资的门槛,对股权投资推动创新生产力的作用有一定影响。同时办法的施行也可以倒逼创投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做大做强企业管理,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的股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