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开启

发布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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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下称“《通知》”),从时间上看,续接了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首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简称“26号文”)的基础上,第二批试点拓展了试点业务的出让方范围,并针对市场机构关注的出让方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公告通知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规范。

  《通知》提出,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通知》重申了AMC受让的个人贷款不得再次转让,26号文规定,AMC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通知》明确了AMC对受让的个人贷款可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重申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通知》明确,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通知》明确允许金融机构在银登中心开展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并可以在银登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即资产登记、挂牌展示、集中竞价、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壹金融在个贷不良批转试点办法实施之初即投身于该市场,通过不断的积累和对模式的探索,目前已与多家银行特资部、五大AMC、地方AMC、头部催收机构、调解中心、不良资产科技服务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个贷不良资产市场上,第壹金融立足深圳,辐射全国,可充分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个贷不良参与机构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协助合作伙伴朝个贷不良资产规模化处置的“纵深”发展。